第九章、宗教伦理:神与道德的关系
当我初次向家人宣告自己刚刚皈依奎师那信仰时,曾给他们寄去一本《博伽梵歌》。一位坚定的不可知论者家人对我的新信仰一无所知,他读完这本书后质问道:"你怎么能信奉一个允许杀戮的神?"当时的我既对新宗教的教义不甚熟悉,又自幼受和平主义思想熏陶,一时语塞。如今回想,我明白这位家人选择通过质疑神的行为依据(而非直接否定神的存在)来挑战我的信仰:若神的行径有违道德,人类该从中获得何种启示?更广泛而言,伦理与宗教究竟存在何种关联?正如我的家人可能主张的——脱离宗教的伦理是否真能成立?在梳理道德认知的主要理论、阐释这些理论如何处理伦理原则多样性问题,并评估非宗教的伦理学家凯·尼尔森的论点后,我将基于近三十年来对奎师那教导的领悟,为这位已故家人献上迟来的答复,以此来纪念他。
探讨伦理真理的获取之前,需先追溯其源头。伦理原则并非仅描述人们实际信念或行为。毋宁说,其本质在于规范人们应持有的信念与应有的行为,故属规定性或规范性的准则。
那么,这类规范性伦理原则源自何处?是神、人类,抑或其他?绝大多数宗教徒至少在某些层面认定源头是神。其中或有人认为伦理原则虽然并不直接源于神的诫命,但与神有关。比如"不应造成不必要痛苦",显然无法全部归为具体神谕。这一原则虽未必由神直接颁布,但对能感知痛苦者皆不言自明。由于神创造了能体验苦乐的众生,这一"真理"已内在于其造物之中。可以说,它始终存在于神的意识中(彼得森等,237页)。
但对许多信徒而言,这种间接起源论远未达其预期。他们更倾向将伦理原则视为神意志的直接体现——即具体诫命。批评者或诘问:这是否意味着信徒必须服从神的任何命令,哪怕是我们认为不道德的行为?
罗伯特·亚当斯回应道:我们遵从神谕并非因其为造物主(无论内容为何),而是基于"神的本质全然道德"之前提,故其诫命必然公正。通过将神意与神性绑定,便规避了反复无常的神谕问题。"神不可能命令我们为取乐而杀害无辜儿童",这与其"本性"相悖(238页)。但批评者可能追问:若神认为杀童实属善举呢?信徒会答:或许存在这样的神,但我们崇拜的并非此神。因此,主张神是我们所信伦理原则的源头完全合理。
关于信徒如何获取伦理真理,现有三种主流解释。(241页)第一类认为伦理原则通过文字启示传递。但若如此,为何每部经典中都能至少找到一些看起来有道德问题的论断?保守派信徒对此的解释是:神有随心所欲的自由,其行事准则与人类不同。这自然引发新质疑:此等甚至可能违背基本道德观念的双重标准何以成立?多数信徒主张,双重标准并不存在——神“以身作则”。
除"神谕"理论外,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传统(242页)认为,按照神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人类能够发现大自然启示的伦理标准。这并非主张人类理性比神诫更可靠,而是强调理性既能确认这些标准,又能补充诸多细节。
最后还存在第三种可能性:既然人类是按神的形象所造,便与神具有相同的先天道德意识。换言之,人类是神的"道德镜像"。例如,人们能直觉理解杀害无辜儿童是恶行。戈特弗里德·莱布尼茨指出,达成这种道德直觉前,可能需要关于"儿童"与"杀戮"的基础认知,同时辅以补充信息、文字启示和理性思考。但某些基础道德原则实则如同先天特质,本无需后天学习(243页)。
这三种解释都面临严峻挑战:若信徒通过相似途径、从同一源头(神)获取道德准则,为何他们之间仍存在显著道德分歧?对此,信徒们回应称,这种多样性可以从宗教视角的多元性中得到解释。他们并不否认文字启示有时可能存在矛盾。即便承认不同宗教传统会产生如此迥异的观点,但为何在特定宗教内部仍存在大量分歧?信徒们解释道,必须区分"基本伦理原则与其实际应用")这两个层面。(243页)。应用层面的分歧确实远多于基本原则的分歧。同一宗教内部的分歧还可归因于事实预设差异,例如犹太教徒与基督徒虽都认同杀害无辜有罪,但对胎儿是否构成"生命"却有分歧。这些解释使信徒能在承认差异的同时,不否定其道德信念的神圣源头。
但观察发现,特定宗教传统内部的差异往往不仅存在于实践应用或事实预设层面。某些分歧涉及根本原则本身。例如,部分基督徒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使用致命武力,另一派则主张为保护无辜者可例外。面对这种根本性分歧,信徒如何坚持其宗教掌握权威道德真理?常见解释是:表面分歧更多是价值判断差异,而非基本原则对立。彼得森等学者举例:有基督徒为保护藏匿的犹太人向纳粹撒谎,另一些则拒绝撒谎(244页)。这两类信徒实则都恪守"保护无辜"与"不可撒谎"原则,分歧仅在于优先级的判定。
另有信徒指出,分歧根源不在于判断力而在于人性缺陷。具体而言,"堕落"后的人类失去完全理解道德议题的能力,分歧源于理解神谕的相应能力。最后,对神谕的认知也受文化条件局限。即便具备先天道德意识,也应承认个人信念很少不受所处环境的左右。
由此可得结论:即便宗教内部存在分歧,也不构成对"神是道德本源"这一主张的否定。但随之产生关于无宗教信仰者的疑问:不承认道德原则源自神的无宗教信仰者(或任何人),是否也能确立绝对道德标准?多数无宗教信仰者会予以肯定,即便道德原则源自人。要理解其逻辑,不妨考察他们如何回应信徒关于"神是终极道德存在"的主张。如前所述,神谕源于神意,而神意最终与神性绑定。
宗教批评家凯·尼尔森质疑信徒对神之良善的认定依据(229页)。他认为仅存两种可能:要么神之良善是客观事实,可通过证据证明。但尼尔森反驳说,对神的评判必须基于某种先在的良善标准,因此人类道德直觉才是终极标准,而非神谕。
尼尔森提出第二种主张,即"良善"是"神"的必要定义特征。神的意志(或行为)之所以为善,仅因其出自于神。对此尼尔森反诘:信徒如何确知传授道德准则的存在就是神?他指出,信徒既不能因某存在"良善"就认定其为神,反之也不能因相信该存在者是全能的造物主,就断言其行为或本质必然良善。尼尔森因此断言:信徒要确认自己崇拜的是"真神",必须预设一个独立于神的良善标准,用以评判该存在者的行为与属性。
彼得森等学者在充分考量尼尔森观点后指出:信徒或许会依据既有标准评判神,但这不意味着该标准独立于或比被评判对象更根本。(240页)尼尔森能否确证这些标准不是因为神的影响才让人类能够构建这种标准?信徒在此提出关键论证:毕竟,神是人类及人类活动的环境的创造者,人类用以评判的标准,恰是神赋予人类的认知能力所构建。由此信徒波吃了尼尔森的论断,坚守自己的立场,主张终极道德权威只归于神。
但尼尔森坚称道德标准可具有"完全独立于宗教的客观理性基础"(246页)。例如"幸福即善"不仅是普世认同的真理,通常也最符合各方利益。此论证明显漏洞在于:若某人道德观与主流截然相悖,比如视欺诈或谋杀为善。尼尔森的回应充其量是苍白无力的:他"只能诉诸我们的心理现实感,说服我们在理智上承认实践中早已默认的共识……道德意味着尊重(人类)权利"(246页)。但这些答复似乎陷入了循环论证的窠臼。
尼尔森所界定的,与其说是"客观理性",不如说是一种"相对道德"。与那些认为伦理原则先验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信徒不同,尼尔森的道德观是后验的——基于经验性的理性考量,只在当下有效。但考虑到人类思想的差异性和环境的变化因素,由人类构想出的任何绝对道德准则似乎都难以成立。尽管如此,尼尔森并不准备全盘接受相对主义。他虽然承认某种程度的相对性,但仍坚持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多数人会对道德行为的构成达成共识。
有评论者指出,尼尔森混淆了事实问题与伦理问题——某些行为被普遍认可,并不构成其应被认可的道德依据(247页)。尼尔森立即承认这一区分,并反诘信徒:既然你们认为名为"神"的存在真实不虚,难道就有权要求我们必须服从其一切诫命吗?不过他补充道,事实主张确实能强化道德主张。尼尔森在此提出了有力论点:无论宗教还是非宗教的"应然",都无法从"实然"中直接推导。更进一步说,宗教与非宗教人士都通过援引事实论断来加强自身主张。由此可见,非宗教基础的伦理学确有存在依据。但由于它建立在变动的人类基础之上,永远无法像神启道德体系那样绝对。不过它也不必堕入彻底相对主义——正如尼尔森强调的,人类具有理性,在正常情况下确实会对某些道德原则达成共识。
在简略考察有神论与非神论伦理学后,让我们从一位奎师那奉献者的一神论外士纳瓦视角来审视这个问题。这涉及我对已故家人的承诺。他生前质疑我为何崇拜一个(在他看来)认可不道德行为的神。
对《博伽梵歌》不熟悉的读者需要了解一些背景,才能理解我家人提出的问题。在这场手足相残的大战爆发前夕,阿尔诸纳(一位刹帝利武士)与奎师那展开争辩,反对参战。他的理由基于以下伦理原则:(一)敌方阵营中有众多亲属、长辈、师者和受庇护者——这些人理应受到尊敬或保护,而非杀戮;(二)王朝覆灭将导致家族传统湮灭,幸存族人将陷入不敬神的状态;(三)失去正当引导与保护,家族女性将沦落,继而滋生不肖子孙;(四)祭祀祖先的仪轨、各类社会公益与福祉活动都将中断。阿尔诸纳最终得出结论:与其犯下如此罪孽招致业报,不如缴械投降、束手待毙。他掷下兵器,心神俱乱,向奎师那寻求指引。
谁能反驳阿尔诸纳的理由?这些理由基于理性、充满悲悯,且符合经典训谕。然而令人惊异的是,奎师那主却指责阿尔诸纳愚昧、轻率且违背正法。要完整阐释奎师那的理念将超出本文范畴(主奎师那需阐述整部《博伽梵歌》的哲学才能使阿尔诸纳信服)。但我们至少能解析其看似矛盾的回应。奎师那实际在双重语境下谈论两种道德标准。圣恩A.C.巴克提韦丹塔·斯瓦米·帕布帕德这样阐明这两个层面:
"特定职责(sva-dharma)分为两种。未获解脱者须依宗教原则履行与其肉身相应的职责以求解脱;已解脱者则超越职责概念,物质躯体的特定职责转化为灵性活动。在躯体生命概念中,婆罗门(祭司/学者)与刹帝利(武士/统治者)各有不可推卸的天职。这些特定职责由主所制定,第四章将予以阐明。在躯体层面,这种职责体系称为瓦尔纳-阿什拉玛达摩(社会四阶层与灵性四阶段制度),是人类灵性觉悟的基石。人类文明始于瓦尔纳-阿什拉玛达摩——即根据所获躯体形态属性而确定的特定职责。在任何行动领域中依照更高权威的指示履行特定职责,都能提升生命境界。"(《博伽梵歌》2.31要旨)
阿尔诸纳不参战的伦理依据确属物质层面的特定职责范畴。但奎师那主期望他通过参战,借此跃升至解脱层面的更高认知。这种看似违背世俗道德的建议,实则帮助阿尔诸纳超越二元对立。正如帕布帕德在后续要旨中所言:"在奎师那知觉活动中,无需考虑苦乐、得失、胜败,因为一切行为都应为了奎师那。奎师那知觉是超然知觉,因此不会产生物质活动的业报反应。"(2.38)这自然让我们想起最初的质疑:信徒如何避免神谕被滥用为不道德行为的借口,或至少双重标准?然而,在具体回应这一合理关切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外士纳瓦所主张的伦理真理之源。
显然,道德真理的源头非属人类。尽管对善恶范畴存在普遍共识,但人性变量过于复杂,韦达圣贤从不以此作为道德判断基础。时间、地点、环境、社会地位等皆可影响伦理认知。因此外士纳瓦主张:唯有永恒不变、全知全能的主才能宣示完美真理。他们援引《圣典博伽瓦谭》(6.3.19)中死神亚玛茹阿佳的论断为证:
真正的宗教原则由至尊人格神制定。即使居于最高星球的伟大仙人们完全处于善良形态之中,仍无法确知真正的宗教原则;半神人或成就星宿的领袖们亦复如是,更遑论阿修罗(智慧型恶魔)、普通凡人、飞天与歌仙了。
帕布帕德在注释中阐明了"真正宗教原则"的本质:
"此处指明真正的宗教原则来自至尊人格首神。《博伽梵歌》揭示其核心:Sarva-dharman parityajya mam ekam saranam vraja:人应当舍弃一切其他职责,皈依奎师那的莲花足。这才是人人应遵循的真正宗教原则。即便遵循韦达经典,若未把握超然原则,仍属徒劳。此原则非凡俗可知,上至星际半神亦不能尽晓,必须通过至尊主或其特殊代表方能领悟。"
由此我们再次面对两个层级的道德体系。终极宗教原则——皈依神——未必被恪守韦达经典的道德之士所知晓,哪怕他们拥有完美无瑕的道德。不过让我们暂搁此议题,先厘清人类获取道德认知的途径。
外士纳瓦认为神如何传递宗教原则?奎师那向阿尔诸纳揭示其降临机制:
"每当正法衰微,邪法猖獗之时,婆罗多后裔啊,我便亲自降临世间。"(《博伽梵歌》4.7)
正如我们从亚玛茹阿佳的论述中所见,这是一种"神谕"哲学。神亲自降临并宣说《博伽梵歌》——其字面意义即为"神之歌"。韦达经典被视为他的"呼吸"。有时他亲自降临,有时派遣真正的代表——或以他的儿子之形,或以仆人之身,或化现某种乔装的形态。无论何种形式,他都根据特定人群在特定环境下的理解程度,尽可能弘扬宗教原则。但其终极意图,始终是引导众生全然皈依。
神以言传身教示现真理。在《博伽梵歌》另一相关章节中,主奎师那承认他确立正法的责任:
如果我不履行赋定职责,所有这些世界都会分崩离析。我便成为造成不想要的人口的原因,并因此毁灭众生的平和。(3.24)
神明的一般行为准则可供人类效法。但有时确实会出现神明超越道德规范的情况,信徒必须具备辨别能力,以明确哪些行为不应被模仿。帕布帕德在对上述诗节的重要阐释中,通过区分"追随"与"模仿"的概念,消除了关于双重标准的质疑: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尽管我们必须追随主的足迹,但仍需谨记不可模仿主的行为。"追随"与"模仿"并非同一层面。我们无法像主在童年时期举起哥瓦尔丹山那样模仿主——这对凡人而言绝无可能。我们必须遵循主的训示,但任何时候都不应模仿主的行为。《圣典博伽瓦谭》(10.33.30-31)明确记载:"人只需遵循主及其授权仆人的训示。这些训示对我们皆有益处,任何智者都会依教奉行。但须谨防模仿他们的行为,切不可效仿希瓦饮下毒海。”
我们应当始终认识到,自在天(īśvara)——即那些真正能操控日月运行的存在——其行为具有超越性。若不具此等神力,凡人绝不可模仿这些超能自在天的行为。主希瓦曾饮下如海般巨量的毒液,但普通人哪怕尝试吞服其中一滴,都足以致命。许多主希瓦的伪信徒沉溺于吸食大麻等致幻药物,却不知这种对主希瓦行为的模仿实乃自取灭亡。同样,某些主奎师那的伪信徒热衷于模仿主的茹阿萨·丽拉,即情爱之舞,却忘记自己无力举起哥瓦尔丹山。因此最明智的做法是:切勿模仿大能者的行为,只需遵循其训导;更不应在不具资格的情况下僭越其位。世间多有自封的"化身",却丝毫不具至尊首神的权能。
在理解上述分别并初步把握外士纳瓦关于人类获取道德真理的观点后,我们现在可以转向探讨两类不同伦理教导这个引人深思的问题。这一原则在奎师那与阿尔诸纳战前对话中已有所体现,而圣童帕拉德的著名往世书叙事则提供了另一个生动例证:当半人半狮的神明化身尼尔星哈戴瓦诛杀帕拉德之父时,这位少年竟站立一旁未加劝阻。试问哪个孩子会目睹父亲遭戮而无动于衷?此举显然极不道德。更令人费解的是,帕拉德竟编制花环戴在弑父者的颈项上,表达其满足与喜悦。从世俗视角看,帕拉德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但他却被誉为韦达史上最伟大的圣徒之一。我们该如何解释这种看似明显的道德悖论?
我们在此面临的议题,与基督徒为保护犹太人向纳粹撒谎的情形相似。尽管帕拉德的父亲屡次企图杀害他,这位圣童始终保持着对父亲的敬意与无怨之心。但当面临神之化身临现的殊胜时刻,他必须重新校准道德准则的优先级。在血亲与神明之间,他选择了站在神的一边。这意味着他为达成超然目标而超越了世俗道德规范,实践了韦达训谕:一切规范原则皆应服从于服务至尊神这一根本原则。
一则与现代相关的趣闻与此故事形成呼应。数年前,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过一桩案件:一位父亲因听闻子女加入哈瑞奎师那运动而心碎致死。庭审过程中,控方律师曾出示描绘帕拉德传奇的画作,并向法官诵读往世书相关记载,其道德指控不言而喻——哈瑞奎师那信徒推崇不道德行为。【1】此类事件凸显了双重伦理体系的潜在危险。各宗教均存在要求信徒超越世俗道德界限的戒律,但这些戒律极易被滥用,不仅僭越世俗道德,更在神性与人性层面都沦为可憎之举(如十字军东征、圣战、大屠杀等)。然而若完全舍弃超然维度,宗教便会沦为缺乏终极灵性目标的世俗规范原则。要确保道德越界不至沦为背弃信仰,唯一途径在于谨守"追随"与"模仿"的界限。任何可能导向不虔的存疑抉择,都应征询博学有道者的智慧指引。
道德认知规范着社会交往,是人文进步的核心要素。即便参照世俗道德标准,韦达信徒也难以认同尼尔森"非宗教性伦理"的概念。因为即便最基础的道德准则,也蕴含着超然属性与终极解脱目标。通过渐进性的道德实践,生命终将获得解脱资格。韦达思想家不仅否定人类能脱离神性启示自立道德标准,更强调伦理行为必须指向超然终极。在此意义上,"非宗教性伦理"实无存在可能。
愿我亲人的灵魂安息。阿门。
【1】法官最终判给死者家属三千二百万元的损失费,判决被上诉,最终在法庭外解决,赔偿费不详。
